市、區兩級財政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實行補貼,參保農民實行動態繳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不再提取管理服務費,從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正式實施。昨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召開媒體會,相關負責人就《意見》內容進行了解讀。
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率僅25.5
據介紹,從1995年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加快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到今年11月底,全市農民累計參保人數達到38.2萬人,參保率為25.5;領取養老金人數1.8萬人;基金積累13.5億元。
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孫彥介紹,北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雖然經過較長時期的發展,但仍顯滯后,主要是缺乏待遇調節機制和政府資金的引導;繳費的標準低,不能達到養老基本需求;農保與城保沒有銜接機制,不符合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2002年以來,市勞動保障局與農委、財政局等部門配合,對本市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完善與創新。
新政策經5個區試點才推出
“去年大興和通州區成為了改革的試點,今年又增加了海淀、朝陽、平谷3個區。”孫彥說,在區縣試點的基礎上,《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應運而生。
《意見》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參加,以個人賬戶為主,建立待遇調整機制,采取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利息等組成。個人賬戶在積累期按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具有北京市農業戶口,男16周歲至60周歲、女16周歲至55周歲的各類人員均可參保。
已參保農民不受新政策影響
據孫彥介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實行區縣政府負責制,由區縣政府頒布實施辦法,勞動保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近郊以突出城市化進程,有利于城鄉保險的銜接為重點;遠郊及山區縣以突出有固定收入人群和有條件的村為重點。
除了作為試點的5個區,其他8個區(東城、西城、宣武、崇文、石景山5區除外)都將就此《意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對于此前已經參;蝾I取養老金的農民,北京市勞動保障局農保處處長隗淑容認為,《意見》的實施并不會影響他們繼續參保。由于《意見》增加了政府補貼,在待遇上肯定會有所提高。
新規解讀
農民月最高可領1086元養老金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孫彥解讀新政策6大創新
據孫彥介紹,新政策與10年前的《關于加快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相比,在6個方面進行了改革創新。
養老金水平隨物價指數調整
孫彥說,本市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的是完全個人賬戶模式,養老金待遇完全取決于個人賬戶的積累,待遇一經領取終身不變,不能夠長期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
《意見》將原來的完全個人賬戶模式改革為個人賬戶與待遇調整機制相結合的模式。明確各區縣要建立待遇調整儲備金,根據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金水平,保障參保人員老年后的基本生活。
財政補貼增加市區兩級
《意見》將籌資方式由過去“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明確為“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
孫彥說,市、區縣兩級財政都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市區兩級財政補貼記入個人賬戶,區縣財政再拿出一部分資金建立待遇調整儲備金。
另據市財政局社會保障處副處長楊勇介紹,市財政將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實行定額補貼,而區縣的補貼力度會略高。
農村參保實行動態繳費
據孫彥介紹,參保人員繳費標準按照預期領取的養老金水平進行測算,原則上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平均水平,并根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本市上一年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變化進行調整,實行動態繳費。
市勞動保障局農保處處長隗淑容推算稱,預期領取養老金的范圍在100元至1086元之間。
她舉例說,根據測算,如果一名16歲的男子想要在60歲之后每月領取120元的養老金,從16歲開始他每年需繳納保險費228元,而這費用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部分組成。同樣,如果一名16歲的男子想在60歲后每月領取500元的養老金,那他從16歲開始每年需繳納保險費950元。
“之前如果多繳保險費,今后的養老金就能多領取。”
隗淑容還說,今后隨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繳費標準也會隨之調整。
養老保險建城鄉銜接機制
《意見》規定,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農轉居(非)時,需要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可將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分別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轉居后從事個體、自由職業的人員,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可用于繳納城鎮社會保險費。
已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可將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全部劃轉到其戶口所在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建立個人賬戶,享受按月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實現城鄉保險的相互銜接。
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
《意見》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以區縣為單位進行核算和管理。區縣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戶,負責基金的管理;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的農保機構具體負責本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支付。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占。
此外,各郊區縣應成立由有關部門和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待遇調整儲備金、財政補貼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管理機構不再提取服務費
《意見》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不再提取管理服務費,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