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員工,由于家庭原因,他向公司提出辭職。辭職信從頭到尾都是打印的,企業也很快的給他辦理了離職手續。不日,張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說辭職信上沒有本人的簽名,要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請問,張某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是因為王某的辭職還是公司的辭退造成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上海某公司應當對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承擔舉證責任,但由于辭職信上的名字是打印上去的,公司因無法舉證辭職信為張某本人所提交而承擔違法解雇的不利后果。最終裁決公司違法解雇,向張某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所以,在收到員工的辭職信時,HR要注意細節,細節決定成敗。
在收到員工的辭職信時,HR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1、分清員工離職原因。是因自身原因而辭職,還是因公司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而辭職。
2、屬于因自身原因而辭職的,還要審查是提前三十天辭職還是立馬準備走人。
3、在辭職信的形式上,要審查員工是否簽字,是否是本人的簽字。在實務中,經?吹揭恍﹦趧诱咄ㄟ^口頭,打印、或者郵件形式辭職,由于不利于舉證,都要盡量避免。
4、保存好辭職信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