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期間、在醫療期內的職工等情況,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也不能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
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也不能與勞動者終止。依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工會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0種:
1、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需等到職業健康檢查后確定無礙后才能夠終止;
2、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需待醫學觀察期結束經診斷非職業病后才可終止合同;
3、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視傷殘等級而定:一至四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合同到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五至六級,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不能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勞動者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4、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正常情況下需待法定醫療期結束才可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法定醫療期屆滿前已經治愈的,亦可以終止合同。
5、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一般來說,用人單位需待女職工哺乳期結束才可終止勞動合同。但如果女職工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則難以獲得法律的特殊保護,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意見認為可以終止。
6、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時才可終止合同;
7、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系,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系,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勞動者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前主流意見是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系,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注意:實踐中各地有不同意見,全國絕大多數地區持該意見,上海除外)。
10、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